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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政法干警考试公告

时间:2012-08-20 10:49: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附件:2012湖北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

为加强我省基层政法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启动湖北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

本次试点工作计划招录168名试点班学员,其中法院60名,公安机关108名。招考对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培养模式

试点工作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实行定向培养,考生报考时即定培养层次、定接收单位,被录取后,分别参加第二学士学位、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专科试点班培养学习,合格毕业后到定向政法单位报到工作。

(一)专科教育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面向基层公安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面向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查询招考招生信息

湖北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报考指南和职位表于8月17日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专栏”发布,考生可登陆查询。

四、考生报名

(一)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8月20日8∶00至2012年8月27日17∶30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根据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选择职位,只能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须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网上初审报考资格。资格初审由各招录机关负责。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资格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应说明理由;对填报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的内容,并退报考人员补充;对通过初审的人员,应留存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时参考。已经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改报职位,8月27日17∶30以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8月27日17∶30以后,考生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截止8月28日11∶00未进行资格初审的,视为审核通过。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

报考人员于2012年8月21日8∶00至8月28日11∶00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资格初审结果。为引导考生合理选择职位,报名期间,省人事考试院将开通网上实时显示报名人数功能,考生可在线查询网上报名情况。

(二)缴费确认

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8月21日8∶00至8月29日17∶3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未按期参加报名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按政策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人员,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于9月15日当日公务员笔试现场办理退费手续。现场退费时,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2012年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低保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民政(部门)2012年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2年9月10日8∶00至9月14日17∶30期间,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

笔试考试时间:

9月15日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9月16日

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9∶00—11∶30 民法学

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城区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查询笔试成绩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2年10月底前登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入学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

六、资格复审

面试前,由各招录机关组织资格复审。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退役证、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已有工作单位的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时提供);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2010、2011年毕业尚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供省毕办签发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改派证明书》;2012年当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四项目”人员报考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调剂

资格复审结束后,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且资格复审合格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届时可登陆考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已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只有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才能参与调剂。主动放弃资格复审的人员,不能参加调剂。

调剂后,对招录计划与进入面试人数仍然达不到1∶3竞争比例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取消、合并或核减招录计划。考生可通过各部门发布的面试公告查询调剂结果。

八、面试和体能测评

在资格复审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按照《湖北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规程(试行)》组织实施。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不再进行递补。

报考人员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按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折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国家《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

九、体检、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数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或工作表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核,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拟录取人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可在报考同职位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十、公示、录取审批入学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服役部队、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公示7天无异议的,办理入学录取手续。拟录取人员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组织体检、考察。

十一、学生培养、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按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本科层次的满7年后,专科层次的满9年后,方可交流到其他单位。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公务员考试政策咨询电话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027-12333-2-0(人工)

教育入学考试政策咨询电话

省教育厅:027-87328161

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省法院:027-87220423、87220395

省公安厅:027-67122116

报名技术及考务咨询电话

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

相关事项提醒:

1、工作咨询电话将在报名开始时开通,请广大报考者报考前务必认真阅读我省招考招生公告和《报考指南》,准确理解有关政策与要求。

2、请考生网上报名时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

3、请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对照招考职位填报有关信息,仔细核对拟报考的职位和个人信息,错报职位、错填信息的一切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