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条件
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报名条件,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2年10月20日 | 9:00-11:30 | 城市规划原理 |
14:00-16:30 |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 |
2012年10月21日 | 9:00-11:30 |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
14:00-17:00 | 城市规划实务 |
(一)《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答题卡上海花千坊的作答须知,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其它3科均为客观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应根据规定的报名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通过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进行报名。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全程网上报名的方式,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6月20日10:00至7月10日17:00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1张。
3、使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1张,《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审核后盖章。
4、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7月10日17:00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10月16日10:00至10月19日17:00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成绩合格人员须持《申报表》、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五、其他
(一)考试大纲及用书征订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教育处负责,零售商为北京中建标图书有限公司(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3号,联系电话:88375610)。
(二)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