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领馆了解到,自2004年4月以后,根据过去一年以来的在籍学生的纪录,有关方面对留学生、就学生的入国居留的审查方针方面作了必要调整。对来自频繁发生非法居留者的国家、地域的申请者的审核上,特别慎重查核其经历,日语能力及经费的负担能力。
申请者或其代理人预先在日本国内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及分局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本人再到大使馆申请签证。申请者将被要求提呈记载有学历及职业的户籍复印本、履历书及终学历证书、“日本语能力试验”或“日本留学试验”成绩证明书、银行存折(有清楚列明出入账项的月结单类资料)、负担经费者的在职证明书等。
其中,日语能力的证明如下:
1、大学(日语别科生除外)如在需要接受日语作为媒介语讲课,或研究指导的情况下,其日语能力需要具有“日本语能力试验”2级(学习时间不少于600小时)以上或“日本留学试验”(日语读解、听解及听读解总分)200分以上者。
2、日语别科及日语教育机关:相当于具有“日本语能力试验”4级(学习时间不少于150小时)以上者。
3、专修学校生(纯用日语教育的除外):具有“日本语能力试验”2级以上或“日本留学试验”(日语读解、听解及听读解总分)200分以上或在日本法务大臣公告所指定的日语教育机关接受过6个月以上的日语教育,或在学校教育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学校(幼稚园除外)接受过一年多以上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