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非法买卖或转让的不是农用地,而是其他土地,如国有存量土地、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该怎么处理?第七十三条并未作出规定。建议将该条款中“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去掉,这样一来,所有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各类土地均涵盖在法律规定之内。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没收非法转让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对于非法转让农民集体土地修建的房屋和设施,国土资源部门依照该条作出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但非法转让的土地并没有没收,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房地不可分离,执法机关不可能将房屋搬走没收而把土地继续留在农村集体,这就造成执行难,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时也感到无所适从,即便没收后将房屋上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也难以处理。从执法效果上看,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转让行为大幅度提高罚款标准比较可行。建议对这类非法转让情形,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但在执法实践中,该条容易与七十三条混淆。例如,某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将本村集体土地转让给某企业进行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该案件不论是按七十三条还是八十一条进行处罚,都具备非法转让的要件,处罚方式上两个法条都有没收非法所得的共同点,故依据这两个法条处罚都能行得通。但是按八十一条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非法转让土地的刑事责任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时,将上述条款衔接统一,以便在实际执法中更加便于操作,对案件定性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