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税种?
答:主要指的是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3]138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7]224号令)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除此之外,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 号)还特别强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再次强调须提交相关完税凭证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税种?
答:主要指的是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3]138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我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1997]224号令)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除此之外,200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 号)还特别强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一联与权属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备查,再次强调须提交相关完税凭证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