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2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收费。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银监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
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收费。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银监会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补充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
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