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部署,现将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组织
上述职业资格(水平)考试考生报名信息全部通过网上提交。请考生根据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指定地点办理审核、确认手续。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网上报名时间:3月28日—4月11日
确认缴费时间:4月9日—4月13日
土地登记代理人、社会工作者确认地点:
聊城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8902620。
质量确认地点: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报名缴费,联系电话:8519822。
资格审查工作由人事考试机构会同各考试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审核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各职业资格(水平)考试科目及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1。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为便于考生学习,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组织专家编写了《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土地登记代理实务》4本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事宜,请与该出版社联系。
(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考试大纲、考试用书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系。
(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4)。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考试大纲和教材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
(四)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其它两项资格考试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各项考试答题所用草稿纸由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五)各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客观题科目在答题卡上作答。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土地登记代理实务》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社会工作者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时,考生应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上海花千坊);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准考证的发放
上述职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12年6月11日至17日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rsks.sd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考试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和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62元。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196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60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10〕125号文件执行,即:《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62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8元。
(八)根据国家关于考试考场设置的有关规定,我省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区设置在济南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区设置在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五个市,其中济南、淄博、聊城的考生在济南参加考试;青岛、烟台、潍坊、威海的考生在青岛参加考试;泰安、济宁、莱芜、菏泽的考生在泰安参加考试;临沂、枣庄、日照的考生在临沂参加考试;滨州、东营、德州的考生在滨州参加考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012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质量、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水平)考试时间表
考试名称 |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科目名称 | 考试题型 |
土地登记 代理人 | 6月16日 | 上午 9∶00—11∶00 | 土地登记相关 法律知识 | 客观题 |
下午 14∶00—16∶00 |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 |||
6月17日 | 上午 9∶00—11∶00 | 地籍调查(自备 函数计算器) | ||
下午 14∶00—16∶30 |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 主观题 | ||
质量 | 6月17日 | 上午 9∶00—12∶00 | 初级:质量专业 相关知识 | 客观题 |
中级:质量专业 综合知识 | ||||
下午 14∶00—17∶00 |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
中级:质量专业 理论与实务 | ||||
社会工作者 | 6月16日 | 下午 14∶00—16∶00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客观题 |
6月17日 | 上午 9∶00—11∶00 | 社会工作综合 能力(初、中级) | ||
下午 14∶00—16∶00 | 社会工作实务 (初级) | |||
下午 14∶00—16∶30 | 社会工作实务 (中级) | 主观题 |
附件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前(2002年12月18日),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对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前(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附件4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