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的这一变化,令关注异地高考改革者颇感失望。作为高考竞争激烈、流出人口多的地区,推行异地高考的难度,要远比人口流入密集、高考录取率高的省区低得多,湖北当初推出异地高考,正因为其难度系数不高,而没有引起舆论的兴趣,可现在就连湖北,也把迈出的脚收了回去。这预示着,在北京、上海等地区推行异地高考,极不乐观。
但湖北出现这样的变数,并不意外。一个事实是,湖北出台的《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只是教育部门制订的部门规章,没有通过讨论、听证程序,本就难以胜任推进异地高考这样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改革。
早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时,包括笔者在内的一些学者,就曾提出,首先得改革教改模式,不能再采取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方式,如果依旧采取这一方式,就不可能触及改革的实质——推进教育行政部门放权,以及充分听取民意,而应将教改《纲要》变为教改法案,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但现实中,教改还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于是,大家担忧的局面果然出现。
以解决异地高考来说,这是一个涉及地方高考利益的大问题。各地政府从保护本地户籍人口的现实利益出发,大多是不会主动推进异地高考的,而且,各地政府的这一做法,往往还得到本地户籍居民的高度认同。而就是地方政府想推进,但本地户籍拥有者对此有何态度,也很关键。
怎样才能推动异地高考?这首先不能靠地方政府,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就是地方政府想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也很难平衡各地的利益,因为这牵涉到各地教育部门的协调和各地录取指标的划拨等实际问题。其次,这很难指望教育行政部门,或有人说,教育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下令全国所有省市都采取国家教育考试中心的统一试题,全国所有高校的录取指标都按各省市学籍人口平均分配,这无疑把教育管理简单化,同时,忽视了另一个严重的问题,高等教育正是在强化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高度行政化。
切实推进异地高考,必须在国家层面推出政策,而这需要全国人大主导,而非政府部门主导,鉴于解决异地高考存在地方政府利益、教育行政部门利益、高等学校利益、本地户籍人口利益和外来人口利益等诸多现实利益纠缠,让这些利益充分博弈,就需要有公开的讨论、听证程序,同时,必须纳入立法程序,一旦立法通过,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本地户籍者和外来人员都得遵守执行。
对此,有人会认为立法也没用,因为我国制定的诸多教育法律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都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如果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已经得到保障,我国的教育不均衡问题不至于像眼下这般严重。确实如此。而问题的根源,与当下改革无力推动一样,在于没有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这些法律法规变为了部门规章,由教育行政部门自己监督执行,不执行、执行不力的问责,也是自己问责自己。如果能发挥各级人大在监督执法,质询、问责政府部门履责方面的作用,这些法规也就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果能如此,也就启动了新的教育改革模式,这不仅对推进异地高考有现实意义,也才能使其他已经确定的教改措施,按照正确的路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