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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首开公务员退出之门 提前退休可增职务工资

时间:2004-11-19 00:00:00   来源:楚天金报     [字体: ]
 武汉市人事局近日出台的《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公务员提前退休、辞职、解聘以及淘汰等有了完善的制度。

  提前退可增一到三档职务工资

  《意见》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年以上不满5年的,增加二档职务工资;5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

  另外,因病或因公致残的公务员,经申请和鉴定后也可办理退休手续。因公致残提前退休的,享受有关鼓励提前退休的政策待遇。

  自愿辞职,特定去向有3到12万元补偿

  《意见》称,公务员工作已满低服务年限(5年),要求离开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可向任免机关申请辞去公职,除有特殊规定不得辞职外,应予以批准。

  同时,若辞职后去领办、创办、租赁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到非公有制企业或非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时,性发给本人5-8年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基础工资)的辞职补偿金。年限满5年,按5年基本工资计发辞职补偿金;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1年的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辞职补偿金高不超过8年基本工资。据计算,补偿金应在3—12万元左右。

  此外,公务员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期间原机关待遇不变。期满后自愿留在企事业单位的,可按规定办调动或辞职手续。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一律辞退

  《意见》规定,对因机构减员,竞争落岗的人员,可按规定提前退休或辞职,达不到提前退休条件又不愿辞职的实行三年待岗。待岗期间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仍未竞争上岗的,予以辞退;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予以辞退;年度考核不称职、受开除以外处分、延长告诫期的人员,实行3个月离岗培训,试岗仍不称职,予以辞退;对应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的,任免机关责令其辞职;严重违反纪律,丧失公务员任职条件的,予以开除。

  据悉,这是全国首部较完善的针对公务员退出的制度。有关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武汉已完全敞开公务员退出之门。作者:胡彩丽 李平 张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