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经过三次审议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正式获得通过并对外发布。这是四川省首次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地方性立法,是四川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成果。
此次发布的《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条例分设7章39条,明确规定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审计程序,以及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内审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强调了内部审计必须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突出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对内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内审人员应当获得的职业尊重,以及必须保障的履职职权与合法权益。
近年来,四川省内部审计工作得到长足发展,据去年底不完全统计,全省内审机构3080个、专兼职人员1.5万人,近三年开展审计项目3.86万项,促进增收节支9.41亿元,纠正违纪违规金额8.47亿元,被采纳的审计建议1.84万条。此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出台《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对于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四川省经济管理中的基础性监督作用,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等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