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址:
海关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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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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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加快速度,方便企业合法进出,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提出申请,甲方通过对乙方守法和资信等情况的审查,允许乙方适用无纸系统在甲方辖区内向甲方申报进出口货物。丙方为甲、乙双方开展无纸提供服务,包括提供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子数据的保存、验证、出证以及其他中介服务。
本协议书所称无纸,是指乙方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以标准格式电子报文,以网络传输方式通过丙方向甲方进行申报。甲方的计算机系统对电子数据进行自动处理,并在有关环节将审核结果以网络传输方式通过丙方向乙方发送电子回执。乙方根据回执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为解决甲、乙双方对通过丙方电子网络系统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所记录数据的共同认可等问题,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丙方的电子网络系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甲方申报进出口货物。
乙方通过丙方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甲方申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比书面单证确认申报行为和事实。
第二条 乙方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申报内容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并和纸质单证相一致。
第三条 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申报的电子数据报关单,甲方审核后,向乙方发送不受理回执的,视为乙方的申报行为不成立;审核后发送其他回执的,视为乙方的申报行为成立。
第四条 甲方接受乙方申报后,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内容不得修改或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批准后由甲方进行修改或删除。
第五条 丙方应当准确记录甲乙双方传输电子数据的过程和时间,保证所存储的数据不被人为更改和灭失。由丙方负责备份和保存的电子数据包括下列内容:
(一)乙方向甲方报送的报关单等电子数据;
(二)甲方向乙方反馈的回执、联系单和其他指令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20年。
第六条 丙方应采取国际上通行的网络安全措施保证存储在系统内的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完整,不得对电子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篡改等。
丙方存储的电子数据因不可抗力导致灭失或更改的,丙方不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甲、乙双方认可丙方有能力对电子数据涉及的数字签章的真实性作出判断,并能够提供安全、可靠、公正的服务及技术认证机制。
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的归属、原始性等产生争议时,以丙方备份或保存的电子数据为原始数据。
第八条 乙方自行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应当与丙方存储的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乙方应该承担纸质报关单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不一致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丙方向甲方自行办理手续,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报关企业办理。
乙方委托报关企业进行无纸的,乙方应通过丙方的网络系统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丙方应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对外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
乙方有权从丙方取得与其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电子数据。
丙方应当在甲方或乙方提出要求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备份和保存原始数据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遵守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于丙方网络系统发生故障或其它原因,乙方可以采取现行的其它申报方式向甲方申报。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它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甲方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向甲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记账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记账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暂停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程序:
(一)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二)未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提交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出借或者被他人冒用报关专用IC卡的;
(四)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报告的;
(五)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允许乙方重新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程序。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对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程序: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甲方暂停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程序后, 未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自甲方取消乙方适用本协议书所确定的无纸程序一年内,甲方不再受理乙方提出的无纸的申请。
第十五条 本协议书的履行,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在本协议书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书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三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自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该协议书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未提出的,本协议书自动延期一年。
第十七条 有关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需要经商定后签署补充协议书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代表:
日期:
海关(盖章)
(签字)
乙方:
代表:
日期:
公司(盖章)
(签字)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盖章)
代表: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