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自治区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新国土资办发〔2008〕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的规定,现将自治区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至21日举行,由于今年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工作,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参加考试人员报名表、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照片报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前款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一)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或直接登录(//www.creva.org.cn/exam/index.aspx)进入考试报名系统。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6月30日。
(二)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1、经考试报名系统填写、确认并打印的报名表;
2、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5、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已参加过以往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的考生,应携带报名表、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三)各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2008年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相关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存档备查。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在2008年8月22日后在考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也可在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科目及范围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为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0元。
联 系 人:努尔江 张炜
联系电话:0991-2648247
传 真:0991-2648247
二○○八年五月八日
(新国土资办发〔2008〕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5号)的规定,现将自治区2008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工作
2008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8年9月20至21日举行,由于今年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工作,并于2008年7月15日前将汇总后的参加考试人员报名表、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照片报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报名条件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前款1、2、3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4、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三、报名程序
(一)报考人员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或直接登录(//www.creva.org.cn/exam/index.aspx)进入考试报名系统。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6月30日。
(二)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1、经考试报名系统填写、确认并打印的报名表;
2、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5、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
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记录在案,并保留追究有关单位责任的权利。
已参加过以往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的考生,应携带报名表、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三)各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述材料汇总后于2008年7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相关原件经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存档备查。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在2008年8月22日后在考试报名系统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也可在自治区土地估价师协会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科目及范围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8年)》。
五、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9月20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9月21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六、考试收费
考试费用为每人每科收取考务费60元。
联 系 人:努尔江 张炜
联系电话:0991-2648247
传 真:0991-2648247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