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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合同 小区共用部分收益拟半年公布一次

时间:2010-05-06 11:16:00   来源:人事考试教育网     [字体: ]
昨天,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对《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召开论证会。


  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份合同示范文本此前曾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市民的意见主要涉及停车位收益等问题。根据这些意见,论证稿在原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做了修改,如小区共用部分收益半年公布一次。示范文本还新增了一些规定,如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物业可以参照商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条款解读

  

  物业擅自撤离小区将受罚

  合同条款:乙方(物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撤离的,甲方(业主)可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可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有关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解读: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合同论证稿细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对意见中反映的物业服务达不到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以及擅自停水停电等问题,在违约责任中将其明确,以增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可操作性。


  共用部分收益每半年公布

  合同条款:乙方(物业)使用归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用于广告、房屋租赁、会所经营、商业促销等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每半年向甲方(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业主)监督。


  解读: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将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用于经营活动。如果要将其用于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可由相关业主与物业企业共同约定。


  小区内开公司多付物业费

  合同条款:业主通过设立公司或出租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物业)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解读:市建委相关负责人说,在小区内开公司的业主相对于普通业主占用的资源更多,因此应该多交物业费。但这一条款在实际的操作中,也面临着很大的困难。比如说,只有1个人的公司和拥有几十名员工的公司相比,对于公共设施的损坏程度、物业提供的服务等要求是不同的,因此,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具体如何确定,还需要业主和物业相互协商,这属于民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