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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

时间:2010-04-23 20:02:00   来源:中华考试网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浙江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纲要》,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保证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两大职能.正确履行,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质量技术监督队伍,特制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检测人员、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作风和行为的准则,必须坚决遵照执行,以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第三条 本《规范》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社会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
  一、政治坚定,忠诚积极。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党和人民把好关,掌好权,保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对党的事业积极忠诚,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热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为党和人民建功立业。
  二、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完整、准确地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提高政治思想修养、文化理论水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努力改造世界观,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
  三、公仆意识,服务至上。在任何时候和情况下,都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确立科学、明智的权力意识,正确处理权力与法的关系;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向人民负责。
  四、大公无私,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不谋私利,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为人处事正派公道。
  五、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讲团结,明事理,相互支持,相互谅解,胸怀宽广,不计恩怨,顾全与服从大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与发扬民主集中制,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坚持原则,忠于事实。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以党的事业为高准则;忠诚老实,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增强科学决策。
  七、遵纪守法,以身作则。自觉、模范地遵守和维护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执行个人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与礼品登记的规定,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作用和干部的带头作用,虚心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人员规范
  一、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练掌握运用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与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热爱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社会的责任感,工作有条不紊,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三、办事公道,工作高效。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按规定办事,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工作不拖、不推、不压、不扯皮,提高工作效率,讲究工作质量,对自己的工作与行为负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文明行政,热情服务。举止大方,待人热情,语言文明,尊重人格,以理服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为基层、为企业服务,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行为。
  五、清正廉洁,公私分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及各有关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勤政廉洁,公私分明,不假公济私,不收礼、不贪污、不受贿,杜绝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不开人情绿灯,坚决克服地域保护。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一、实行五公开制度
  1、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
  2、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事程序的规定。
  3、公开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5、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相对人。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二、做到十不准规定
  1、不准参加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喝酒。
  2、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在购物时执法。
  3、不准以言代法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与个人擅自处理案件。
  4、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和低价购买产品。
  5、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
  6、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
  7、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
  8、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样的样品。
  9、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通风报信、纵容违法行为以及干扰他人办案。
  10、不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人员规范
  一、忠于职守,崇尚事业。热爱质量技术监督事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真心诚意地为企业用户提供技术服务。做到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解用户所难,能办不推,能快不拖,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尽职尽责。
  二、坚持科学、求实、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范。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检定,提供准确、真实的检验、检定数据,出具合法的检定证书、检验报告。禁止伪造、涂改检测数据。
  三、廉洁自律,严肃职业纪律。不允许利用检定、检验、抽样之机吃、拿、卡、要、报;不购买受检产品;不以试用为名,侵占企业利益。不得借执行公务之便推销产品;不得利用单位名义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进行各种鉴定、样机试验、产品质量检验的过程中,须对原始记录和客户的一切资料保密,直接检测人员不准从事该项目的技术开发工作。样品应退回用户,超过保管期限的样品,均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从事检定、测试、质量检验、办理条码与代码、提供防伪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业务,都必须在批准的标准内公开收费,任何人不得随意乱收费,更不得刁难勒索用户。

  第八条 社团组织和中介机构人员规范
  一、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本组织的章程与制度;自觉接受单位的领导,服从单位的管理;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形象,不得利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从事自身业务。
  二、坚持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机构自身的宗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科技、人才与业务知识的优势,围绕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积极主动地开拓业务,切实为企业和用户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学术交流与考核等业务活动中,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不以权谋私,不得向企业与用户索要产品或低价购买产品。
  四、牢固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公正办事,文明从业,热情、真诚地对待用户,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与职业素质赢得社会的好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增强自身活力,促进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建设。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公务员、提拔任用干部、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评选表彰模范执行《规范》的职业道德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须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对所属单位、部门、个人进行考核。考核采取自评、互评、社会评、职能部门评、上级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对贯彻、执行《规范》不力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本《规范》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调离工作。性质严重的,要严肃查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本《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考核与奖罚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范》同时适用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质检站(所)。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