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2024四川遂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通知#】2024四川遂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已公布,®无忧考网现将原公告公布如下: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市直园区社事局,市直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资助工作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教育资助应助尽助、精准资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遂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教育和体育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遂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遂宁市总工会 遂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9月30日
遂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川教函〔2021〕2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做到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接受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农业农村、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总工会等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学籍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分别比对),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无遗漏、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 各级教育部门全面指导和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提供脱贫家庭学生、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信息;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提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提供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子女或经济困难的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子女信息;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认定提供残疾学生本人、残疾人家庭子女信息;工会负责认定提供城镇建档困难职工子女信息。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包括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工作组的“三级认定”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
校级认定领导小组,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负责人、年级组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贫困学生认定工作。
年级认定工作组,由年级组负责人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年级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
班级评议工作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10%,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为成员,负责班级的评议工作。不同学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评议小组成员(可邀请家委会成员、街道办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参与认定工作)。
以上三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小规模学校和幼儿园可结合实际情况及办学规模,参照三级认定机制,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一般可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后仍存在困难经学校认定资助);
(2)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3)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4)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5)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
(6)特困救助学生;
(7)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9)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子女或经济困难的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子女;
(10)城镇建档困难职工子女;
(11)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等。(参照有关规定)
2.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如: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困难单亲家庭、困难多子女家庭等困境儿童(学生)等。
3.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经济压力较大。如:可以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学生等。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经常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擅自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无特殊原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财政供养人员的;
(三)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结合实际情况,家中拥有商铺、轿车等资产的;在城内购置或拥有两套(含)以上产权住房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时间及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认定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次年在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完成动态复查和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各校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更具体的认定办法、进一步细化认定依据,量化认定标准,明确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生就读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一)提前宣传告知。各级各类学校应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卡、黑板报、家长会、校园广播等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遂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环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遂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各方面情况,所填报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义务教育及以下学生一般由学生监护人提出申请。
(三)学校认定环节。学校按照“班级评议工作组民主评议,年级认定工作组综合评定,校级认定领导小组认定”三级认定流程,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根据学生申请材料,结合数据共享、家访、信函索证和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所填报的困难类型、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等进行审核,开展综合认定工作,通过相关数据库主动甄别防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特困救助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档次,确定相关资助。
(四)结果公示环节。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
(五)建档备案环节。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表及材料等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受助对象同一学年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春季学期若个别动态调整,须做好调整名单台账,及时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有义务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对该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其困难等级。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社、农业农村、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工会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落实好认定管理工作。
1.提高认定的精准度。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要充分结合学生在上一学段获得资助的情况,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不得出现“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坚决杜绝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或搞全员认定或搞轮流坐庄情况发生;要进行动态管理,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要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情况发生。
2.加强资助育人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原则,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地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3.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学校按要求分别将受助的困难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等相关系统。建立和完善资助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资助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维护制度,并认真落实。
4.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学校应设立公开举报的电话或邮箱,并在校园网或通过其他形式向社会及学生、家长公示,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5.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校应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工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并报市教育体育局计财科(学生资助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遂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附件
遂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2024年版)
注:本表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用,请如实填写,尽可能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以及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一份,以备审查;2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及签字需本人(监护人)手写填写;如果学生本人属于低学段学生,签字处必须有监护人签字;3.同一学年里,在校期间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未发生特殊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