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院校识别码为4136013439),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校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
第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招生信息网(//zs.gnnustc.com)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江西省教育厅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计入投档成绩总分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
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依次按考生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文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理工类依次按考生数学成绩、外语成绩、语文成绩、理科综合成绩排序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2.艺术类专业
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文史或理工综合成绩的优先顺序排序成绩,排序不分文史、理工类。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情况进行调剂(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若生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规定执行。
3.体育类专业
在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投档成绩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4.学院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统考专业成绩。
5.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得更改专业。入学后第一学期结束时,可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二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报考学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入学资格审查和就读学习时,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核定后的标准执行。
1.学费标准:汉语言文学、法学、历史学、英语、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学前教育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智能测控工程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13500元;音乐学、舞蹈学、体育教育、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14500元。
2.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住宿条件,每生每学年600-1000元。
第十七条 奖助措施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录取后,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院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资助政策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名义进行违规违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97-8267019、8268850
监督举报电话:0797-8267280
监督电子邮箱:gnsdkyjw@163.com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