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院校全称:九江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36011843
(三)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院校
(四)招生层次:本科
(五)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前进东路551号 ,邮政编码:332005
(六)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九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根据社会需求及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制定我校2024年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我校2024年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收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全省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51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
本科:文科(文史哲)类专业:3650元/学年;文科(经管法外)类专业:3880元/学年;理工(I)类专业:4120元/学年;理工(II)体育类专业:435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35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农林类专业:341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14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750-1000元/学年。
如收费标准有所变动,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所有进档考生在录取及确定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严格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出现同分考生,按生源地同分排序规则执行),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由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制度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在遵守生源所在地招生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和同分位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生源地相应类别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若生源所在地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遵循生源地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地未设定投档录取规则,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50%+(专业成绩/专业总分)*750*5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总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上者,若生源所在省设定了投档录取规则,遵循生源省相关规则录取并确定考生专业;若生源所在省未设定投档录取规则,则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排序、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并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除英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不作规定。
第十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无加试要求。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考生可于录取期间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咨询与联系方式
电话:(0792)8310030 8310031
E-mail: zjc@jju.edu.cn
网址://www.jju.edu.cn
招生微信公众号:jju_zs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中,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792—8313779。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