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三条 学校全称: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JiuQu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院校
主办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学制:三年
第七条 学校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
邮编:735000
第八条 学历规定: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我校确认录取的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我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名称为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学校概况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2001年,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等院校。2008年,入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10年,入选该项目骨干高职首批立项建设单位;2011年,入选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高校;2015年,入选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2017年,获评第五届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学校奖);2019年,入选全省、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入列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B档);2021年,入列甘肃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A档);2023年7月,作为牵头学校,成立全省首家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教联合体。同时也是甘肃省新能源职教集团牵头单位,德国汉斯•赛德尔基金会“中国西部职业教育与发展中心”,兰州理工大学(酒泉)校区,河西学院(酒泉基地)。先后荣获“甘肃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现有在校生12507人,校园占地面积2094.96亩,校舍建筑面积49.98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608.82万元,图书225.67万册(含电子图书),拥有新能源等各类校内实训基地(中心)14个,实训(实验)室248个。设有17个二级学院,现有校内专任教师736人,校外临时教师288人。其中: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359人,博士学位18人,教授54人,副教授270人,通过省教育厅认定“双师型”教师350人。获评全国模范(优秀)教师2人;甘肃省园丁奖4人;甘肃省高校教学4人;甘肃省青年教师成才奖6人;获批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1个、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甘肃省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6个。
学校以产业为内驱,以市场为导向,瞄准酒泉以风光资源为依托的新能源产业,以大禹节水为龙头的水利行业智能灌溉产业,以敦煌莫高窟和酒泉卫星发射中心为品牌的文化旅游产业,以节水高效特色农业为支撑的“一特四化”现代农业,以及西北地区基础雄厚、发展迅猛的化工产业等地方支柱产业,专业结构逐年优化,专业内涵逐步提升,实现了专业与产业高位对接。现开设高职专业66个,应用型本科专业4个(兰州理工大学和河西学院设置),建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1个,甘肃省高水平专业群2个、酒泉市高水平专业群6个;建成国家骨干高职专业5个、骨干重点专业5个、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4个、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4个、甘肃省职业教育骨干专业7个、甘肃省创新创业改革试点专业1个,形成了一批以风力发电工程技术专业为龙头的特色优势专业集群。
学校秉承“扎根大漠,荫泽苍生”的胡杨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将学校打造成为西北特色、全国一流的高水平高职学校,形成丝绸之路黄金段上具有广泛影响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高地,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引领带动区域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类、体育类、建档立卡贫困专项等类别;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高中生综合评价录取、中职毕业生升学考试招生、中高职一体化培养转段考试招生和单考单招。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上级行政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分类考试招生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提高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体育类招生: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我校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征集志愿再投档录取,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若生源仍不足,学校可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学校遵循“志愿优先”录取规则,即先考虑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中高职一体化培养转段考试招生按照“分专业一校一线、志愿优先”的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转段总招生计划未完成时,多余计划转为中职生对口升学考试或普通高考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单考单招录取。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和中职升学考试且未被录取的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以2024年普通高考和中职升学考试成绩为准,按照不低于我校2024年高考录取第投档相应类别低录取分数线要求择优录取;未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和中职升学考试的应往届普通高中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学校)、退役军人、下岗职工、农民工和高素质农民等人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文化素质测试的考生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 [2016]113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培养费4500元/学年,住宿费900元/学年。
第二十七条 奖助贷政策
“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胡杨”奖学金、与金凤科技、新疆宜华、兰州信达、中粮集团、飞翔建业等企业共同设立奖(助)学金;
“助”:国家助学金;
“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户籍所在县办理);
“勤”:勤工助学专项基金;
“险”:学校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校方责任险和综合保险。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监督电话:0937-2689925。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招生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三十四条 学校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校查询。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均在校本部,为公寓化管理;6-8人/间;配备单人书桌、物品柜等设施;wifi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已录取学生由学校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66号(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735000
电话:0937-2689631,2689925;
传真:0937-2688162;
学校://www.jqzy.edu.cn;
微信公众号:jqzygw;
电子信箱:jqzyzjc@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