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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省咸阳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时间:2024-06-07 17:05:00   来源:咸阳市教育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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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局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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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咸阳市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咸阳市教育局

2024年6月4日

咸阳市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对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仅限于一年级和七年级。

一年级招收2018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咸阳市户籍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群体子女。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地县市区教育局批准。

七年级招收具有咸阳市户籍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特殊群体子女中的适龄学生。

二、招生原则

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实行以县为主管理,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

三、招生范围

    (一)公办学校在本县市区内,按划分的学区范围招生。

    (二)县级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市级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所在县市区内招不满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按批准计划可以跨县域招生。

    (三)任何民办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

四、入学方式

    (一)公办学校按学区免试登记入学。秦都、渭城两区实行网上登记报名;其他县市根据实际确定登记方式,鼓励使用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实行网上登记报名。

    (二)民办学校采取报名方式入学。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入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由报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入学。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由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一人一策”提出教育安置意见、分类入学。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五、招生程序

    (一)公办学校

1.核定招生计划。6月15日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因素核定各学校起始年级招生计划。

2.划分学区。6月2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招生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优化调整各公办学校学区范围,确保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全覆盖、无盲区。市直学校纳入所在区统一管理。

3.公布学区。6月30日前,各县市区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教育部门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辖区公办学校学区范围、入学资格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清单。

4.资格审查。7月17日至7月20日,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学区对应公办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具体资格审查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欲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参与公办学校资格审查。实行网上登记的学校,对资格审核合格的,发放所属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网上登记报名条。

5.网上登记。7月21日至7月24日,学生及家长凭网上登记报名条登录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进行网上登记。每人只能报所属的学区公办学校。

6.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27日至7月29日,学校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在民办学校登记报名的暂不发放)。

7.统筹安排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8月1日至8月3日,各县市区统筹安排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8.报到注册。8月30日至8月31日,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

    (二)民办学校

1.申报招生计划。各县市区确定辖区内具备义务教育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并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机制等因素编制起始年级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班额不得超过55人。辖区内有市批民办学校的县市区,要对有意愿报名的人数进行全面摸底,结合以往招生情况,科学分析研判,确定学校招生范围及跨县域招生计划。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将属地今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名单及起始年级招生计划上报市教育局。

2.公布招生资格学校及招生计划。6月30日前,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具备招生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及起始年级招生计划。

3.资格审查。7月17日至7月20日,欲到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家长,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或流入地县市区设立的审核点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具体资格审查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资格审查并领取网上登记报名条的,不能参与民办学校资格审查。资格审核合格的,领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网上报名条。

4.网上报名。7月21日至7月24日,欲在民办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凭网上报名条登录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每人限报1所民办学校。

5.公布登记报名信息。7月26日前,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报名情况;向县市区反馈在民办学校报名的学生信息。

6.实施电脑随机录取。7月31日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民办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现场公布录取结果。未被录取的,由属地县市区教育局统筹调剂。

7.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1日至8月3日,各民办学校向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录取通知书》。

8.报到注册。8月30日至8月31日,适龄儿童少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注册。通过电脑随机录取到民办学校但未按时报到注册而空余出的学位作废,不再补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建立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平台,发布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信息。县市区教育局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辖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要对新建学校秋季开学投入使用环保达标、确保师生健康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研判,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投入使用;能投入使用的,要合理划分学区。要对辖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逐一研判,“一校一策”制定招生入学方案。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为多孩子女同校就读提供便利。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切实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县市区教育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协调,及时共享在户籍地外就读学生的信息,确保流动学生去向明、不流失。要加强风险研判,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县市区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公办学校接收为主,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对公办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学位的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时限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鼓励县市区探索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机制,完善积分规则。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予以统筹安排。

    (三)严格招生程序。县市区在编制招生计划、划分学区范围、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等重要环节时,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严谨、公平、公正。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优化简化招生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入学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学校不得把预防接种证明作为入学报名的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要加强招生计划管理,确保不新增大班额,逐步消除“大校额”。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要严密组织电脑随机录取工作,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聘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

    (四)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各县市区要通过主流媒体和自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学区划分、招生办法、资格条件、时间安排、民办学校招生政策等群众关注的政策宣传。县市区和学校要设立咨询台,明确负责人员,及时为群众解读招生入学政策,解答疑问。要及时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稳妥处置招生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对不实招生信息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持续加强控辍保学。要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严格执行“一册两表四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要准确掌握在户籍地外入学学生情况。凡从户籍地流出到县市区以外就读的学生,必须持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镇办开具的外地就读流出证明。

    (六)坚决禁止违规招生。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或通过培训机构变相组织提前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变相“掐尖”选生源;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

    (七)规范学籍管理。秋季开学后,各县市区要及时完成小学新生注册和初中新生学籍接续。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为违规招生建立学籍。

    (八)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办学质量,严格、合理审批每所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任何民办学校都必须通过网上报名,按规范程序招生。超计划、违反程序招生的,一律不予建立学籍,学校更不得学期中间违规接收插转生、借读生。

    (九)加大处罚问责力度。招生入学是教育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县市区要按照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纪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设置咨询(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中小学招生工作进行督查。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顶风违纪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