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学校:
为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
各县市区教体局和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自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文件出台后,本市户籍纳入常住管理且子女落户本市的家庭(同一对夫妻),依法生育的三孩就读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可根据家庭意愿安排在户籍所在县域内公办学校(就读公办幼儿园可享受免摇号入园政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结合实际制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体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市试行“长幼随学”服务,努力为多孩家庭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问题。对多孩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其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入学或转学;对高中陪读的多孩家庭,其较小子女需入学或转学到高中学校附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可在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一校一案”统筹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结合实际制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各县市区教体局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在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宣城市教体局的,可由招生学校提出申请,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宣城市教体局统筹,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依法保障入学权利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4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4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县市区教体局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规范报名信息采集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对外泄露学生及家长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2024年秋季学期起,各县(市、区)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登记均须通过“皖事通”上的“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统一入口开展,具体使用办法及范围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结合实际确定。
5.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
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2.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以及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有序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要将市教体局下达的普通高中总体招生计划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及新课程新高考实施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等情况细化到校。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要及时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宣城中学、北京师范大学宣城实验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体局确定。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各县市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北京师范大学宣城实验学校面向宣州区招生。宣城中学面向宣州区招生,2021年至2023年面向宣州区以外县市招生的50个过渡性统招计划,三年期满,2024年取消;原面向全市的自主招生,2024年改为面向宣州区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县(市、区)教体局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第录取计划未满的民办普通高中在补录取时可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不得招收已被其他高中(含中职学校)录取的考生。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省级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不低于计划数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具体比例由所在县(市、区)教体局确定,宣城中学由市教体局确定。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在达到普通高中分数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单独设置省级示范高中指标到校生低录取控制线。
到校指标录取出现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并列需要进行取舍时,则按照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学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仍相同,按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高低顺序为:首先按A等级多者为先,其次按B等级多者为先);再相同,按照考生物理(不含实验操作考试分数)、化学(不含实验操作考试分数)、道德与法治、历史四科学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就读满三年且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考生必须在学籍所在初中实际就读满三年(在籍且在校三年),方可享受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分解到校指标不录取初中阶段在籍超过三年的考生。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指标分解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合理分配到校指标,具体分解方案于6月10日前报市教体局备案(同时报送基教科和考试院)。市直初中学校纳入宣州区统一分配到校指标。宣城中学分解方案由宣州区教体局制定。
县域外就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升学考试的学生享受分解指标政策,由各县市区教体局根据报名人数,单独作为一个单位,纳入指标分配,与本地初中学校学生同等对待,如分配指标数不足1人,至少分配1人。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县两级教体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须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各校自主招生方案必须经市教体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招生方案于6月10日前,经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体局核准,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体局核准。招生录取名单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
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6.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原则
普通高中录取首先根据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划定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低控制线。录取普通高中考生,其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必须达到5C等级及以上。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达到5C等级及以上、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达到普高录取低控制线的基础上,依据考生志愿,结合招生学校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统招指标录取若出现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并列,则全部录取。
第一批次录取的普通高中招收历届生的比例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录取初中阶段在籍超过三年应届考生的比例控制在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2%以内。
3.关于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工作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各县市区教体局可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加大足球等特色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特长生招生名额控制在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2%以内,其中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宣城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所属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严格按照省教育厅要求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招生行为;特招优秀运动员方案另行下发;海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各县市区教体局登记,报市教体局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
特长生及国际班招生须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各校特长生、国际班招生方案必须经市教体局核准后方可实施。招生方案于6月10日前,经所在县(市、区)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教体局核准,市直学校直接报市教体局核准。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
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各地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4.工作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教体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在本县(市、区)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对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学位供给和招生范围内学位需求情况进行摸排,对学位供给紧张的学校要及时预警,采取切实可行的化解措施。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县(市、区)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6月30日前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
2.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教育部“十项禁令”和省教育厅“十个严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要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3.严惩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市教体局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教育督政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督办事项,责成所在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4.广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要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