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24〕8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招生规范工作
(一)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学龄人口动态监测机制,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分布,结合2024年适龄儿童(包括户籍生和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制定各校招生计划,进一步提高学位供给的匹配度,尽量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招生学(片)区范围,可结合实际实行单校划学区招生或多校划片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实践新开发区块的配套学校在建设阶段即明确学(片)区划分及主要办学方式。从“公参民”学校转制过来的公办学校过渡期内的具体招生范围和招生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可通过电脑摇号方式招生,条件成熟、各方认同的可实行划学(片)区招生,并严格执行免费入学政策。各地要及时发布公办学校户籍生入学学位预警信息,针对红色预警学校要提前做好分流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审批机关为台州市教育局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的学生入学需求。
(三)细化明确招生对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的具体规则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细则执行。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审批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1.户籍类。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3.房产类。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持有居住证,或满足民办学校审批地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民办学校,其父母或监护人须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
二、全面落实“公民同招”
(一)同步开启网上报名。全市公办、民办学校报名时间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并另行发文公布。适龄儿童少年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台州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ruxue.tzedu.net.cn)或进入“浙里办”手机APP,在填写报名承诺书后,选择公办、民办学校中的一类进行报名(具体流程将以报名指南形式另发),报名学校只能填报一所。规定报名时间内,报名信息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将锁定不能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规范采集入学报名信息,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报名信息进行核验,及时将核验结果反馈给家长。
(二)同步进行招生录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同步与分批录取相结合的原则,分阶段统一组织实施区域内公办、民办招生录取工作。
1.公办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遵循“免试、就近、划片”的原则,录取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2.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公民同招”政策要求开展录取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其报名对象全部录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其报名对象全部参加电脑摇号,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民办学校在摇出录取名单后,应继续摇出一定比例的替补名单,具体人数由各地各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学制时间内(小学6年,初中3年)不再使用。
3.已被公办学校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参加其他公办、民办学校招生;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录取;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通过电脑摇号就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
4.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招。若在审批地仍补招不足的,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进行跨县(市、区)补招。补招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没有被其他公办、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5.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学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具体细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部招生名额多于小学部直升名额的,多余的名额按民办学校招生录取规则面向审批地统一招录。直升工作应在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前完成。
6.电脑摇号录取工作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实施,录取过程须有纪检、公证机构等到场全程监督公证,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摇号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
三、全面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及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有序推行新型积分入学政策,建立完善“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的举措;在随迁子女群体中,优先解决持有居住证的对象入(转)公办学校就学,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到应入尽入、应转尽转,确保完成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持有居住证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各地指标分解任务。
(二)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残疾儿童招生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评估,妥善安置每一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经评估认定需进行康复训练且不适宜入学的残疾儿童,要按程序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按照“先评估后安置”“普通学校优先”“就近就便”“应入尽入”原则,压实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工作责任,实现“全覆盖、零拒绝”。
(三)保障优待对象等子女入学。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要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才部门主动了解掌握人才子女入学意向,优化服务举措,按上级及当地党委政府有关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统筹安排人才子女入(转)学工作。
(四)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长幼随学”(即“幼随长”或“长随幼”同校就读,下同)的人性化服务举措。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允许在公办、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符合入读条件的公办学校就读,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民办学校因安排“长幼随学”转学的,可适当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但不得突破基准班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细则。
(五)规范特殊类型学校的招生。艺术、体育类特殊类型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按原明确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新确定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园足球基地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深化校园足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23〕63号)明确的范围和相应政策招收足球苗子。特殊类型学校的招收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等情况,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台州市教育局备案。
四、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和执纪问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事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监管、全流程服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及时为群众释疑解惑。
(二)严肃执纪问责。各地要建立违规问题通报曝光机制,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相关学校立即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中不作为或治理不力、区域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