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依法招生,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招生规定及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遂宁工程职业学院,英文译名:Suining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
第三条 在川招生代码:5888;学校在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
第六条 办学属性:非营利性
第七条 办学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梧桐南路242号
第八条 学校简介:我校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创立于2023年5月,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学校位置优越,位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核心位置。我校深化产教融合,推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立足双城核心,加快构建西部⼀流、国内知名职业高校。
第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普高、职高(含中专、职高、技工校)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条 学校面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体育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录取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招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各省招生计划,经会议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后,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
坚持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原则,积极扩大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和就业前景看好的专业的招生计划,适当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饱和、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的招生计划。坚持“按需求定发展,以条件定规模”的原则,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现有的办学资源(专业布局、教学条件、师资等)确定专业招生规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阳光工程”,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相关省份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平行志愿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传统志愿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志愿优先、按分排序”的录取原则。如普通类专业低录取分数线出现多名考生同分情况,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委结合专业要求等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录取参考。
第二十五条 报考我校艺体类(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相关省份体育类专业统考和高考文化统一考试,体育专业成绩需符合相关省份要求,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按相关省份公布办法折算)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以专业高分优先的原则录取,如专业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评委结合专业要求等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进行综合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录取参考。
第二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考生,进校后按照教育厅相关规定申请调换专业,各专业无人数限制,不考试、不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官方网站《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学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由遂宁工程职业学院具印的《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设立就业处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就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七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实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相关资助及奖励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政策,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同时学校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825-8663888、3106999
联系地址:遂宁市安居区梧桐南路242号
邮编:629000
官方公众号:SEVC5888
学校:www.snevc.cn
招 生 网:zs.snevc.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信息网、官方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官方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遂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