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师〔2018〕2号)要求,河北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公告如下:
一、定期注册对象范围
2023年河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对象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对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
(二)截止2023年12月底,定期注册有效期已满;或暂缓注册已满足相应的注册条件,以及初次聘用为教师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
二、定期注册时间安排
(一)教师个人网上申请:10月10日至10月31日;
(二)现场确认:10月10日至11月7日;
(三)初审: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四)复核:11月11日至11月21日;
(五)终审:11月22日至12月20日。
三、定期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了不少于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省教育厅教师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或认可的“国培计划”项目、省级培训项目培训不少于260学时。
四、定期注册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证明;
6.新入职教师须提供任教学校出具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其中,第1、2项需要提供原件,3、4、5、6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内年度考核证明;
5.任教学校出具的近5年内年度师德考核证明;
6.县级及以上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7.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
其中,第1、2、6、7项需要提供原件,3、4、5项可由任教学校统一出具证明。累计6次定期注册(包括首次注册)或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满30年的教师,再次及以后的注册,只需提交第1、4、5项材料。
五、定期注册申办程序
(一)符合注册条件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右边的“在线办理”图标进入网上申报系统,遵循网上申报流程填写个人信息,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连同定期注册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交任教学校。
(二)任教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学校集中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点审核。
(三)经各级注册机构初审、复核、终审后,由初审机构将申请人定期注册结论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中标注,并将该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粘贴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并加盖骑缝公章。
六、有关说明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视情节严重情况认定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撤销其注册,并依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
(二)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仅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四)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如有问题,请咨询本校或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员。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定期注册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