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2020-2023年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以前年度一直从事会计工作,2023年新调到其他岗位的人员可以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2023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网址://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022-23269878。
为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服务,实行“免跑即办”,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委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会计副高评委会),采取线上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自主申报(9月18日-11月6日)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11月6日前完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岗位、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联系人等。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至评委会(11月6日前完成)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1月6日前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至会计副高评委会,过期将无法接收。
(四)线上评委会审核(10月16日-11月6日)
会计副高评委会将在线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公休日不审核)
(五)面试答辩
线上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请关注“天津会计”网站。
(六)组织专家评审(12月31日前)
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会计副高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局备案。
(八)电子证书获取
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可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如2023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通过时间按2023年12月31日计算。
三、副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2.热爱会计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时、学分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23年底。
(三)专业理论知识考试要求
申报人须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实务》科目统一考试,通过后核发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2023年考试合格人员可参加今年评审。
(四)专业能力要求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本单位财务会计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或参与)本单位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或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与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五)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作为负责人主管的财务会计工作,或主持(或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3.主持(或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5.在参与制定与编写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企事业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主持(或参与)完成供本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具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3000字)。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
(4)独立(或参与)撰写的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及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纳入会刊(会议论文集)。
(5)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案例)1项;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及以上)。
(6)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工作报告、研究报告、可行性分析等2篇(每篇不少于5000字)。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2天(96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制,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四、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基本情况
1.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2.申报类别:正常申报。
3.申报层级:副高级。
4.申报资格名称:高级会计师。
(二)资历信息
具备执业资格证书栏:上传会计中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考试省份,如“张三2019天津”。
(三)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序号7”栏: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照顺序扫描杂志封面、目录和内容后,存为PDF文件上传到申报系统。多上传3篇论文。
(四)继续教育
填写2019-2023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96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2学时)。
(五)考核情况
填写2018-2022年考核结果(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六)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上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扫描件(2020-2023年有效,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考试省份,如“李四2020北京”)。
2.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非省级高端(领军)毕业学员不上传)。
申报人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合格成绩单上传时必须保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审核,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一)评审费:免收职称评审费。
(二)咨询方式
1.评审政策咨询
(1)邮箱:gkps2023@126.com
(2)电话: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23292283、23399412
2.职称评审系统操作咨询
市人社局23269010、23269878、12333
天津市会计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