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具有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公需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二)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执行。分为专业通识、专业核心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内容包括: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其新修订内容;财会监督,管理会计,农村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会计、税收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会计信息化,可持续信息披露,财会财经热点,会计人员反诈骗宣传等内容。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学习方式。
(一)依托正保会计网校(原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有针对性选学课程。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网上公布学习流程,选学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视为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完成培训之日起30日后,可登录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网站“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个人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记录,无需现场确认登记。
(四)其它培训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办法》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全国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等八种形式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足的,可在网上任选继续教育课程补足学分。
(五)今年起,新增两项继续教育形式:1.参加省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业务类比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参加比赛年度;2.作为评委参加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高端人才选拔、会计学会科研课题等评审工作的,折算为60学分,学分年度为工作参加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