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时间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湖南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于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2.继续教育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继续教育管理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及专业科目的培训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以及组织实施公需科目的培训管理。
4.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函〔2022〕11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可参考《2022年度继续教育课程设置指南》。单位自行组织培训的,课程设置应紧跟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新政策要求,能够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升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5.继续教育形式
公需科目按湘人社办函〔2022〕11号文件有关要求办理。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6.继续教育学分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7.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的机构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内设培训机构;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向财政部门备案,具有专业科目培训条件的面授培训机构;
(四)经省财政厅备案并符合相应要求的网络培训机构。
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未经财政部门备案、公布的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8.继续教育登录入口
9.信息来源
原文标题: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czt.hunan.gov.cn/czt/ztzl/kjxxw/jxjy/202207/t20220727_275685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