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22年青海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人员招募笔试将于7月16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现就玉树考区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一)考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未解除隔离的疑似病例、确诊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附:2022年7月9日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划分情况)。
(二)参加此次考试的所有考生需持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有资质的检测服务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48小时指采样时间至首考时间)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三)考生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并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考试注意事项
(一)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考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版或电子版)、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个人身份证件(含二代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盖的户籍证明)、并出具“信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一码一卡”均为绿色的考生。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考点。
(二)考生应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要保持安全距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出示相关材料,接受体温检测,消毒工作及身份核验等程序。考生在考试期间须无条件遵守疫情防控的一切要求和安排。考生请提前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考试期间必须全程佩戴。考试前6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三)请考生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四)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点,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当科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五)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考试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若有答卷雷同,双方均取消考试成绩。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七)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考试前各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下车即走”,勿在周边逗留。
三、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他人或者让他人代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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