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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梧州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6-06 16:11:00   来源:广西梧州市教育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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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职教中心、各城区教育局、市直管高中:

  《梧州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

  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为进一步帮助在我市本级高中(中职)就读,经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二条  补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市本级高中(中职)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补助用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下称入学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入学补助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四)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入学路费补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入学路费补助标准为:区内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500元/生,区外院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1000元/生。

  (二)短期生活费补助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在入学前予以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1500元/生、1000元/生、800元/生三类。

  1.经城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特困或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经市民宗委核定的少数民族困难学生、因严重疾病、灾害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的困难家庭子女,补助标准为1500元/生。

  2.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

  3.经学校量化评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

  受资助对象只能享受以上三类补助标准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类及以上补助。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入学补助的申请和评审实行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申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生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后,登录“梧州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在线申请,上传佐证材料(含:个人信息、银行卡号、身份证、录取通知书等),待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确定受助名单。

  第八条  学校每年应根据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贫困生数据库内学生发生转学、脱贫等情况作相应调整,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因突发事件致贫的学生,学校在充分了解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后,应及时为其补建数据,复读学生的建档材料以所在复读学校的建档资料为准。

  第九条 入学补助的审核。各学校登陆“梧州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平台,对在线申请资助的学生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包括:比对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受助对象信息,学生个人全部材料),拟定入学补助的名单,经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市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结合我区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录取情况、贫困面等因素下达给我市资金。市本级财政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经费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将补助资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转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

  对指定性的上级补助专款及社会各界捐款,按照上级的补助专款管理规定及提供款项者的意愿发放。获得由指定性的上级专款补助或社会各界指定的捐款并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第一类生活补助标准的学生,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教育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根据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的名单和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下拨到相关单位。

  第六章  规范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做好入学补助材料的归档工作。资料包括: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补助申领表格、银行转账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含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受助学生个人信息明细表、受助学生的银行卡账号确认表、签领补助经费的凭证等。按年度装订存档,确保入学补助资金的相关资料准确与完整。

  第十四条  受助新生入学后,登录“梧州学生资助”微信公众平台上传毕业去向证明。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由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所在高中学校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学校应及时将本年度资助工作情况(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情况等)形成专题报表存档。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经费属专项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学校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和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督促落实各学校在每年高考前将我市的资助政策告知全体毕业生,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等各驻村工作队要向社会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市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梧政办发〔2014〕1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