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假时间
公共节假日安排,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寒假为4周,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至2月16日(农历2021年腊月十八至2022年正月十六),2月17日(农历2022年正月十七)开学;暑假为8周,时间为2022年7月6日至8月30日,8月31日报到,9月1日开学。
普通高中学校寒假为3周,时间为2022年1月27日至2月16日(农历2021年腊月二十五至2022年正月十六),2月17日(农历2022年正月十七)开学;暑假为7周,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至8月30日,8月31日报到,9月1日开学。
二、科学指导假期生活
(一)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深刻认识今冬明春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克服松懈麻痹思想,严格落实校园相对封闭管理各项常态化防控措施,统筹教育教学工作,将疫情防控贯穿于放假前和假期工作全过程。要在驻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指导下,落实错时错峰放假,及早谋划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适时发布本县市区、本学校春季学期开学安排。放假前,要集中对教职工、学生和家长进行疫情形势和防护知识再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及家长的防控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师生模范遵守所在社区、村居疫情防控规定,减少走亲访友及聚餐活动,坚持“非必要不外出”,不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二)切实加强假期安全教育。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要求,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工作,健全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把工作做足、做细、做实。放假前,要集中组织校园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整治,发现问题隐患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各学校要抓住放假前的关键时期,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集中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触电、防一氧化碳中毒、防传染病、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生命安全等专题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密切家校联系沟通。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泰安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全市中小学家校协同育人机制的通知》(泰教函〔2021〕34号)要求,健全“网格化”联合育人机制,发挥“一格十人”网格员联系包保作用,通过发放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家访等方式,保持学校、教师与家长的常态化联系,给予学生及家长及时有效指导,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学生离校后的监护责任,特别是要引导家长正确看待和参与校外培训,不盲目跟风参加校外培训,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形成家校共育合力,确保学生度过安全、健康、充实、快乐的假期。
泰安一中、泰安二中要按照有关要求,妥善安排西藏生的假期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全面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执行放假时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假期管理规定,严禁随意调整放假时间,严禁出现假期违规补课行为。因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等原因影响正常上课时间的,由市教育局按照对等时间进行调整。未经市教育局同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假期时间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3天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及时通知到每一位学生及家长,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二)严格落实办学基本规范。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对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五项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有关要求,加强各学科作业的统筹协调和作业总量的合理控制,切实减轻学生假期作业负担;指导学生和家长制定假期体质提升计划,督促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引导教育学生规范使用电子产品,提倡科学合理用眼;培养良好的作息习惯,保证每天睡眠时间。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假期期间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地下”隐形变异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做好风险管控。
(三)严格假期托管服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科学规划假期托管服务。假期托管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自愿、不集中上课原则,不得假借假期托管服务名义组织学生集体到校上课、补课或统一组织自习,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班,禁止学校联合或将校舍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用于开办培训班。同时,要协调学生、家长和参与托管服务教师的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防范,避免意外事件发生。
(四)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安排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引导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弘扬高尚师德师风,提高个人修养,严防师德失范。学校校长要切实履行“一把手”责任,严格教师管理,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自觉维护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五)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各级文明校园评选中,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已获得文明校园称号的,提请命名表彰单位撤销文明校园称号。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确定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并追究所在学校责任。
各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确定放假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