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
为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及复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及复审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办〔2017〕3号),以及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考成绩复核、复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分为复核和复审,分别由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生可以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手写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条形码相符、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评分宽严等超出本条规定事项范围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五条复核申请应当写明考生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准考证号以及申请复核的科目和事项;如考生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并出具考生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如对本人的高考成绩存有异议,应于6月25日下午17:00时前,持本人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受理、汇总本地区考生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并及时报送至省招生考试院。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省招生考试院不具体受理考生个人的高考成绩复核申请。
第七条本着实事求是、为考生负责的原则,高考评卷工作办公室对考生申请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反馈给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各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地区考生复核结论的送达和解释工作。
第八条考生如对复核结论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核通知后,务必于当日内向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受理后须及时报送省招生考试院。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由市(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及时将复审组认定结果书面送达考生本人。
复审组做出最终结论后,不再受理考生其他有关的异议申请。
第九条在复核或复审中,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确需变更成绩的,由复核组或复审组出具变更报告,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并重新下发高考成绩通知单。
第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