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体检安排
(一)参加递补体检的考生须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8:20前到达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号)一楼大厅,核对身份后前往医院体检。
(二)体检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报到,无有效居民身份证者不能参加体检。
2.参加体检考生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类、mp3、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进入体检医院,已带的要按工作人员的要求关闭电源,统一存放到指定位置,不得自行带至体检医院,如未上交,按违纪有关规定处理。
3.在体检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隐瞒自己的真实病史。参检考生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不得向医务人员透露自己的姓名等信息。
4.体检前一天参检考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少吃油腻食品,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早晨须空腹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包括饮水、服药等)8-12小时。
5.参加体检的考生,体检时请携带近期一寸证件照1张,并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
6.体检费自理(约500元,按实收取,请自带现金)。
7.进行矫正视力检测的考生,须自行准备适配的眼镜参加体检。
8.疫情防控要求。请考生近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申领“四川天府健康通”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体检当日应提供绿码,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体温正常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体检当日应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核验身份时除外);为避免影响体检,有疫情中高风险区旅居史或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应至少提前15天到达我市或川内其他低风险地区,并按照规定自觉隔离观察14天和至少进行2次核酸检测,并于体检当日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体检资格,终止体检;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0830-31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