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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时间:2020-12-07 10:00: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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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

  在以往的民法考察内容中,监护制度的设立和不同种类的划分一直以来作为常规考点经常出现。在我国原有的监护制度当中,有四种可以产生监护的方式:(1)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监护,《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指定监护:当监护权发生争议时可以由单位、有关组织、法院等来指定监护人的担任。(3)委托监护:当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时,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4)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

  早在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时,就有对已有监护制度的修改:《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规定使得成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选择自己最为信任的人进行托付。到2021年《民法典》内容的颁布,更加明确了我国对于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的充分处理,限度的尊重了人权和人身权的行使。

  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从从法律层面的落地,是多元化养老制度的体现,也是国家对公民养老制度保障的屏障。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日,为自己提供一种选择,留下一条后路,不失为明智之举。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在答题的过程中,要学会及时把握各类考试中新的变化和考点,顺应新变化,提升正确率。

【篇二】2021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证据属于选调生常见知识点,现在我们来对刑事诉讼证据进行总结回顾。所谓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刑事证据包括八大种:

  第一、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证据。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第二、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必须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为载体,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第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关于证人证言,有以下几点要素需要考生注意:(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证人具有优先性,因为证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其他人代替的。所以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作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4)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第六、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

  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