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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武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公告

时间:2020-11-27 09:31:00   来源:武汉组工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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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武汉市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组织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直机关及所属二级单位职位的体检工作;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本区职位的体检工作。

  二、体检对象

  体检人员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面向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按计划录用人数1:1.5差额确定体检人选,其他职位按1:1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报考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能测评结果须为合格。

  三、体检安排

  体检对象、体检具体时间、集合地点等由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各招录单位通知考生。

  四、体检标准

  体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五、体检复检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招录单位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六、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1、考生在体检前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体检,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体检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集合地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2、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体检前14天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体检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报告。

  3、考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达集合地点,并自备口罩做好防护措施。体检期间,除核验身份及按体检项目要求临时摘除口罩外,其余时间应全程佩戴口罩。

  4、考生入场前应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健康码为绿码及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方可进入体检区域。

  5、体检期间,在入场及离场等聚集环节,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进出体检医疗机构、如厕时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七、有关要求

  1、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笔试准考证参加体检,缺一不可。体检前,考生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应由考生本人填写的内容,签名确认,并贴1张两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与笔试准考证上相同)。

  2、考生必须严格遵守体检纪律,听从体检工作人员安排,在规定时间内配合医务人员按照预定项目逐科、逐项完成全部体检项目,不要漏检。经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3、体检全过程对考生实行集中封闭管理,从集合报到直到体检结束,严禁携带和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如有携带者必须关机并交由体检工作人员集中保管,违反者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考生在体检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姓名、准考证号、籍贯、就读学校、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得向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打听体检结果,不得同与本次体检无关人员会面或者交谈。考生如不服从工作人员或者体检医疗机构管理、未经许可离开现场的,取消体检资格。严禁考生家长及其他无关人员陪同体检。

  4、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5、体检前注意饮食和休息,避免剧烈运动,不要熬夜、饮酒。体检前8-12小时应禁食。体检当天早晨必须空腹,在未做完血样采集和B超前,不得进食。体检时应放松心情,保持平和心态。衣着要宽松,不宜穿着不方便脱换、带有金属饰品的衣裤。检查矫正视力的考生,请提前配好眼镜并尽早适应,体检时务必随身携带。

  6、月经期间的考生,应在体检前向工作人员申请注明。关于妊娠生产期考生的体检问题,以《湖北省2020年度省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二十三条解释为准。妊娠生产期考生应在体检前向工作人员申请注明,暂不进行妇科、放射等体检项目的检查,在体检表中注明原由,待妊娠生产结束后补做上述检查。

  考生如需咨询请与各招录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