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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时间:2020-10-10 09:39:00   来源:上海市公务员局     [字体: ]
【#公务员考试# #2020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2020年上海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考试已进入笔试阶段,为了让考生及时获悉相关事宜,今天©无忧考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上海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供各位考生的查阅,更多公务员考试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无忧考网的更新。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工作安全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和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上海市2020年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招考疫情防控要求措施告知如下,所有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考生一般应于考前14天前完成本人上海"随申码"注册申请(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相关手机APP完成),并下载打印《考生安全考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做好备考期间个人日常防护和健康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承诺书》相关信息和健康数据并确认签字。如考生考前14天在沪或已到沪,建议非必要不离沪。

  二、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承诺书》,每科目考试均需提供一份,在进入考点、考场时,应分别主动交给对应科目的监考人员。

  三、考试当日,考生须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和指导,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纸质准考证、填写完整并本人签名的纸质《承诺书》和上海"随申码"。经核验,上海"随申码"显示绿码(当日更新),体温查验<37.3℃,且无异常情况的,可入场参加考试。

  四、考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在考前14天内,接触过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或已知无症状感染者的考生。

  2、在考前14天内,接受过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且结果为阳性的考生。

  3、考前14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的考生。

  4、考试当天,考生上海“随申码”显示为红码的考生。

  5、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

  6、考试证件及相关资料证明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考生、或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有可疑情况的考生。

  五、考生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须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不得入场。

  1、考试当天,考生上海“随申码”显示为黄码的,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安排进入备用考场考试,考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2、考试当天,考生经现场查验并两次复查后,体温≥37.3℃的,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安排进入备用考场考试,考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3、考前14天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的考生,须出示考前7天内上海指定医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安排进入备用考场考试,考试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

  4、考生在考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应按规定及时就医。考试当天须出示本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就医凭证,经现场医务人员评估同意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六、考生应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并做好自我防护。

  1、考生应当遵守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主动了解考试相关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考点、考场做好现场防疫工作。

  2、考生在备考期间,务必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前往人员密集地区,避免与无关人员接触。勤洗手,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在各种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社交距离。考试当天,尽可能做到居住地与考点之间“两点一线”。

  3、考生在考试当天,须自备口罩,除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进入备用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4、在考试过程中,考生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异常状况,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按照防疫相关程序处置,经考点医务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可转移至备用考场考试,考试时间不补;对评估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及时送医就诊。

  5、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考点不提供停车条件。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离场。

  七、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根据国家和本市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有变化,将适时调整并提前发布。